这篇文章说得对,用法律管不到的手段进行报复,还情有可原。如果用卑鄙狡猾的手段报复,则——用原文的话说——不得好死。但是在全文中,有这么一句话我不认同:如果一个人完全是出于生性凶恶而作恶,那又如何?充其量仅像荆棘刺玫,除了扎划钩擦,别无能耐。我认为这里的生性凶恶有一个标准,如果这个人泯灭人性,何止扎划钩擦!恐怕他什么事也做得出来!曾经就有这么一件事:有这么一家人的孩子被无冤无仇的人绑票了,然后帮费就跟孩子的父母要钱,孩子的父母也把钱悉数给了他们,按常理,他们该放人了吧?但是他们把孩子给杀了,杀了不说,还给煮了,煮了不说,还给切成了200多块儿,最后还给扔进下水道里了。这应该算生性凶恶了吧?但他们做的事何止扎划钩擦!